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本条例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