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