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