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