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