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