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