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