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