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