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