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