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