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