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