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四章 监督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