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