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