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