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