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