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