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架设桥梁、索道;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