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