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