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