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