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提前完工的;
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提前完工的;
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