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