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