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