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通用机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