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