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颁发或者核准的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机组人员合格证书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其有效;但是,颁发或者核准此项证书或者执照的要求,应当等于或者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