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其运营人应当获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故变更或者取消飞行的,其运营人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