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十一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百零三条 第十一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其运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书,证明其已经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其运营人未提供有关证明书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第二百零二条 目录 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