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