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前款所称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完成登机或者装货后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至其任一此种舱门为下机或者卸货目的开启时止的任何时间;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