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在此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本法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