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六十四条 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