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九条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