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