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十二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