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