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