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