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