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输凭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7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输凭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影响托运人同收货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任何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不同的合同条款,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载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