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 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第一节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