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